加盟商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开店,该如何退加盟费?
签了《合作协议》后反悔,加盟费可以全退吗?日前,白云区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件,加盟商行使单方解除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但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必然意味着加盟费能全退,应当扣除被特许人已利用的经营资源、服务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后予以返还。区法院呼吁广大加盟商,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
案情回顾:
未开业就发生争议,加盟商诉至法院要求加盟费全退
2019年5月9日,阮某与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合作费69800元,某典餐饮公司授权阮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开设该品牌店,并向阮某提供品牌使用、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
合同签订后,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69800元,双方依约进行店铺选址商议。但在这一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阮某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阮某诉称,某典餐饮公司迟迟未履行合同义务,仅提供平面设计图与设备清单,未履行任何实质性的义务,某典餐饮公司己违约。希望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某典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69800元、资金占用费1416.94元。
被告某典餐饮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阮某诉请。合同之所以没有继续履行下去,是阮某自身的原因,阮某不想再开店,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该公司无法履行后续的合同义务,并导致最终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不具备解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阮某与被告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予以解除,被告某典餐饮公司返还原告阮某加盟费59800元,驳回原告阮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某典餐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
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通过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方式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从而获得被告在限定区域内对“皇某”品牌的使用权及由被告提供的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服务、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支持,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基于涉案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与不同工作人员对原告店面设计、装修方面进行跟进,对店面进行了测量,并出具了设计图纸、效果图和施工图,并获得了原告的确认。因原定经营地址的出租人不同意其在该地址经营涉案品牌,不符合原告预期,且原告未能另寻到自认合适的经营地址。因原告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致使涉案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虽涉案合同无约定被特许人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但法院考虑到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的时间距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较短,且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设备、原告尚未接受被告的技术培训、未实际使用“皇某”品牌经营,即原告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的事实,原告主张解除《合作协议》属合理期限内,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法官表示,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必然意味着加盟费能全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特许人退还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前,应当扣除被特许人已利用的经营资源、服务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后予以返还。
在本案中,因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派人对原告原定经营地址进行了丈量,并绘制效果图、施工图等,虽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前期投入的成本具体金额,基于被告确已提供一定的服务,原告需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酌定该费用为1万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费59800元,超出59800元不予支持。
因涉案合同是原告在合理期限行使法律赋予的“悔约特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区法院建议,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而在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该院同时建议,在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一方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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